
基本案情
2018年,李某在张某处购买农资,农资款16万余元。由于李某资金紧张,碍于朋友情面张某便让李某先写下欠条,双方约定该款于当年12月20日前还清,但到期后张某多次索要未果,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。
案件审理
张某、李某及赵某之间在平等自愿、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买卖协议依法成立,且不违反法律、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合法有效。张某完成了供货义务,李某、赵某理应及时给付所欠原告货款,李某、赵某的拖欠行为明显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,因此,张某要求李某、赵某给付货款十六万余元的请求应予支持。
该案开庭后,李某、赵某未如期到庭,承办法官庭后联系李某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,给李某讲清不依约履行的法律后果,李某最终承认了自己的欠款事实,并表示愿意尽快归还欠款,为下一步达成调解协议打下了基础。在征得双方同意后,法院主持双方面对面调解,经调解,双方自愿达成协议,被告李某、赵某分期支付欠原告张某农资款,若被告李某、赵某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,则其自愿承担相应的利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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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进入诉讼程序前,建议权利人先尝试与欠款人进行协商,争取达成还款协议。这种方式有助于维护双方关系,并可能促使欠款人自愿履行还款义务。协商过程中,可以明确还款金额、还款时间等具体事项,并签订书面协议作为保障。
在债务人仍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,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可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或帮助双方调解。若诉前申请了财产保全,债权人应当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;若超过上述时效未提起诉讼的,法院会解除保全,债权人将面临债务人转移财产的风险。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。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,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,在征信系统记录、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。
图片作者:朱里特孜·叶尔江